新老男神之间的较量: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周公观娱的小编好兴奋,童年两大男神开战: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起诉内地畅销书作家江南。究竟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是否侵犯金庸作品的著作权? 本文将为各位瓜友细细道来。小说IP频频出事,影视公司该如何是好?周公为您支招。
10月11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著名武侠小说大家金庸(原名查良镛)起诉内地畅销书作家江南(原名杨治)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金庸在诉状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公开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10月23日江南在微博上作出回应,称自己是金庸的忠实读者,并表示:《此间》的人物姓名“确实基本都是来自于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作品”,该书讲述了“在北大读书时亲历的校园生活”,“当时出版时也咨询过律师的意见”。在声明最后,江南本人也表达了对金庸的歉意。
《此间的少年》(下文简称“《此间》”)是江南初出茅庐时发表在论坛上的网络小说,讲述了“汴京大学”里的学生令狐冲、杨康、郭靖、黄蓉、乔峰等人的校园故事,尽管作者强调故事发生的背景是宋代,但校园里的一幕幕确如同我们现在一样,有期末考试、有交际舞会,还有令人唏嘘的校园爱情。《此间》中的人物涉及多本金庸小说,大家耳熟能详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均在此列。
《此间》此番引发的诉讼并不是金庸老爷子第一次出手(传送门:那些年,金庸老爷子告的状),但是仍然引起了本小编的密切关注,谁让本案两边都是小编中二时期的男神(周公扶额:喂喂,请收起你的迷妹脸好么,口水都要流到键盘上了。。。),想当年因为上课偷偷看《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九州缥缈录》(江南著)、《此间的少年》小编被老师罚了多少站,写了多少保证书。为了表达对男神们的爱,收集了各种版本的作品集,因此少吃了多少顿早点和下午茶(小编:我真是一直在用生命追星,哭泣脸)。今日新老男神出手较量,小编怎么可能静静地“坐山观虎斗”,必须热情洋溢地八一八:
《此间》中的主人公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相同。仅仅名字相同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呢?周公在之前的文章中谈到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对于一个短标题、名称来说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如果有限单个字、词的组合中的字、词采用的是生活中的常用语时,并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例如,“黄蓉”这个名字,显然是国人取名的常用名字之一,并不具有独创性。“张三丰”是历史人物的名字,古已有之,自然也不能依此主张著作权。
在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完美世界作为金庸多部作品的网络游戏改编权的被许可人,曾主张“人物名称凝结了金庸的创作,在起名时有作者的选择、传递了作者想要表达的信息。例如岳不群的名字,是取自巍巍山岳卓尔不群,其绰号为君子剑”,遗憾的是法院没有对此作出正面回应。在关于金庸作品的类似案例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游公司)诉被告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也在庭审中主张了人物名称的著作权。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仅就其姓名的独创性而言,或有争议。”这样看来,仅仅对小说人物名称主张独创性,被法院正面支持的可能性是较低的,并且也不是好的诉讼策略。就前述两个案例的审理情况来看,法院更倾向于将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甚至故事情节相结合来判断人物角色这一作品元素的独创性。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完全可以将人物涉及的多种元素有机结合,主张被告侵犯著作权。
回到本案的情形,如果真如同江南多次强调的那样,《此间》只是借鉴了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被判决侵犯作品著作权的可能性的确是较低的。尽管如此,考虑到《此间》的首批粉丝的确是因为《此间》与金庸小说的高关联性才被吸引,很难说《此间》作为同人小说,没有“搭便车”的嫌疑,因此,《此间》对金庸作品人物名称的使用,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此间的少年》是一本同人小说(fan-book),江南本人对此应该也是认可的,并且他也多次强调这是一部致敬之作。同人小说的是否侵权的问题,业内尚缺乏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学界一般认为同人小说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原作“改编权”;另一类是侵犯原作“保护作品完整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通常而言,理解改编权,主要考虑以下三点,一是改编权的行使应以原作品为基础;二是改编行为是进行独创性修改而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三是改编涉及的独创性修改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就上文援引的两个案例来看,法院认可金庸小说中的主要人物形象(包括名称、人物关系、人物性格)和情节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本案而言,《此间》无论仅采用了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称还是更进一步的人物形象、情节,均存在江南对自身阅历经验的描绘,属于独创性的表达。那么,《此间》是否侵犯改编权就归结于第三个要点:江南的这种独创性的表达是否是与原表达不同方式的再创作,即《此间》中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金庸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小编作为两位男神的资深粉丝,针对涉案图书部分的主角列出了如下对比表格供各位瓜友参详。
从上图表格来看,《此间》中的两位人物“郭靖”和“杨康”与《射雕英雄传》中同名主角的人物性格和人物关系确实高度一致。尽管人物相关的情节上确有相似之处,但与人物设置相比,相似程度相对较低。从推动情节的具体细节来看,两者差异更大,因为两本小说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关系本来就有较大区别。
在之前周公八过的琼瑶诉于正案中(传送门:琼瑶诉于正 引出认定抄袭三原则),法院提出了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先将思想和表达区分,即剔除公知素材、必要场景、有限表达,然后对表达进行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的对比、具体情节的对比、整体的对比。经过小编的初步对比,即便排除了双方人物性格中公知素材,例如,来自草原的孩子一般性格朴实勤劳,《此间》在人物设置上与金庸小说显然是有极高相似度的,至于情节的对比,涉及到海量的元素,小编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总体来说,《此间》因与金庸小说人物设置方面的高度相似性,存在侵犯原作的改编权的风险。法院具体判决结果如何,还要看双方律师就情节对比方面的高手过招,请各位瓜友拭目以待。
同人文系对原作品的衍生,难免会涉及到对原作品的重新解构,从而进一步对作者的精神权利造成影响。相对于改编权的财产属性,保护作品完整权针对的是作者的精神权利。
《鬼吹灯》作者诉《九层妖塔》出品方侵犯其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近期比较有影响力的案件,该案判决中法院将“是否损害原著作者的声誉”作为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此间》中,江南对同名人物的描绘与原作者金庸在《天龙八部》中描绘的艺术形象大相径庭,特别是对康敏和乔峰的感情做了“真爱”化的处理,马大元也升华为痴情的备胎,但这似乎都无法构成损害原著作者声誉的程度(《此间》的粉丝的评价是针对同人小说本身而非原著小说),若原告主张保护作品完整权被侵犯,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低。看来《此间》作为一本同人小说,应该幸运地躲过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雷区。
《此间的少年》的影视改编权目前为华策所有,如今小说遭遇诉讼,华策公司不免捏一把冷汗。针对现在纷繁复杂的IP市场,周公奉劝各位影视公司的同仁一定要小心谨慎,签署授权协议时,不仅要高度注意原著小说作者对其作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保证条款,更要对一旦发生索赔、警告等潜在纠纷或真正纠纷时的抗辩和赔偿方式作出约定。通过约定“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切实保障大IP的孵化,防止因为IP本身的问题给后续开发造成损失。